- 赵德起;唐旺;
本文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中的农户调查数据讨论了互联网使用对农民收入包容性增长的作用。研究发现:互联网使用存在个体和公平的差异,贫困人口会获益更多,互联网使用可以实现农民收入包容性增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必要的,公平的机会可以扩大互联网使用的包容性增长作用;机制分析表明互联网使用可以通过促进土地流转、发挥信息效应和促进农民创业三个渠道来实现农民收入包容性增长;拓展分析的结果说明即使互联网可能不是农户主要的增收工具,但仅仅使用了互联网,也会促进农民收入包容性增长。
2025年06期 v.43;No.207 89-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9K] [下载次数:9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 谢耄宜;易显飞;
DeepSeek作为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代表性创新主体,其技术突破与组织模式对传统创新文化范式实现了哲学解构:重构了创新主体,引发了方法论维度的创新逻辑嬗变,推动了创新伦理转向特别是价值论层面的创新伦理转向。对中国式科技现代化而言,DeepSeek启示我们要平衡集中式攻关与分布式创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知识民主化进程中的主体性重塑,融合技术伦理治理的中国智慧。在DeepSeek掀起的“科技热”背后,也要防范创新范式迭代中的异化风险,做好面向人机文明新形态的哲学准备,为中国式科技现代化进一步探索新路径。
2025年06期 v.43;No.207 98-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4K] [下载次数:105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刘祖兵;
DeepSeek“出海”遭遇国际围堵表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正面临技术地缘政治风险,亟需探索应对理路。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助力产业发展普遍安全、技术跨域传播无壁垒和军事应用符合安全目的,但技术地缘政治也正在全球上演。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权力异化为科技霸权,它根据意识形态打造治理“小圈子”;人工智能技术传播地缘政治化,它在跨域转移中被用于强化意识形态对抗;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实践去全球化,西方局部安全使技术政治化、泛安全化冲击全球安全治理规则和人类福祉。人工智能技术武器化破坏国际互信,使武装冲突意外化,空天网络成为新军事疆域。强化全球治理参与机制,助推实现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规则协同制定,加强联合国对全球治理权力的干预;创新互信合作机制,践行技术合作与互助以打破技术传播国别壁垒,增进世界文化认同以消解意识形态对抗;完善世界综治协调机制和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规范,强化国际监管与“二轨外交”,促进国际互信回归。
2025年06期 v.43;No.207 107-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6K] [下载次数:18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尹应凯;夏益君;
本文在资产负债表约束下构建DSGE模型,基于资本监管规则视角,分析了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作用。主要结论为:(1)对商业银行进行宏观审慎监管会产生信贷挤出效应,非银金融部门信贷上升;(2)资本监管存量考量规则逆周期调节效果显著;(3)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存在交互效应;(4)双目标下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同时达到最佳预期效果,其中一个政策起主导,另一个政策效应被弱化。进而提出如下建议:(1)实行结构化分类监管理念;(2)分阶段审视资本监管要求规则;(3)构建“双支柱”调控政策长效联动机制,全面深入探索未知风险,根据不同经济金融周期和不同类型冲击选择主导政策。
2025年06期 v.43;No.207 119-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6K] [下载次数:5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甘春梅;明昕宇;邱智燕;
本研究探讨直播电商平台中消费者重复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基于刺激-反应-有机体(SOR)理论,从技术特性、临场感和用户满意视角构建理论模型。通过在线问卷搜集301份有效工作群体样本,利用PLS-SEM验证所提出的假设与模型,并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对不同技术特性的组合效应进行组态分析。SEM的结果显示,直播电商平台的技术特性(生动性、即时性和真实性)均显著影响消费者的临场感;临场感则通过用户满意对消费者重复购买意愿发挥完全的中介作用。而fsQCA的结果则显示,真实性是影响直播电商消费者临场感产生的核心因素。
2025年06期 v.43;No.207 128-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3K] [下载次数:45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廖敏伶;李明;
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平台日益延伸、渗透进农业农村各领域,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短视频、直播平台所具有的宽松普惠的准入资格、多元共生的平台生态、持续流动的平台内容、充满弹性的商业契约以及基于兴趣的精准匹配等特征,使其能够打造兴趣电商赋能产业振兴、扶持数字新农人赋能人才振兴、拓展传播场域赋能文化振兴、培育生态经济赋能生态振兴、强化党建引领赋能组织振兴。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着农业组织化市场化滞后、数字新农人发展不规范、平台过度强调流量至上、农村绿色发展不足、农村党建和发展融合不紧密等问题,制约着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赋能作用。因此,需要继续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对数字新农人监管与帮扶并重、推动高质量“三农”内容创作、推动农村绿色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功能,切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平台经济行稳致远。
2025年06期 v.43;No.207 138-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5K] [下载次数:52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赵骏;符亿鸿;
在国际法碎片状结构中,国际投资规则与其他国际交往领域的规则相互影响,形成了以国际投资规则为核心,相关治理领域规则共存互动的国际投资规则系统。在国际经济秩序变迁的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跨领域良性互动对于化解投资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之间的利益矛盾、促进全球治理多元议题的协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投资规则跨领域互动包括正向型互动与负向型互动,其对全球投资治理分别产生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其中,正向型互动呈现补充型、协调型、融合型样态,负向型互动呈现竞争型、冲突型样态。为减少规则跨领域互动的消极影响,需要提升双边投资协定文本内容的兼容性,加强互动视角下的东道国法治建设,提高投资仲裁的裁判艺术来促进规则的正向互动,增进不同治理领域之间规则的良性互动。
2025年06期 v.43;No.207 147-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3K] [下载次数:70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朱明婷;徐崇利;
数据驱动服务的背景下,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AI)/机器学习(ML)的广泛采用正改变着全球经济。数据伦理的要素适用于数据驱动技术和数据集的整个生命周期,虽然在全球不同的文化价值观下公众对数据伦理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在透明度、问责制、公平原则等相关伦理原则上基本能达成一致。通过分析国内外数据伦理治理现状,发现全球数据伦理价值迥异导致治理思路具有冲突性以及权力博弈下全球监管协调具有困难性。建议我国在自贸区自贸港先行先试“以点带面”、运用分类分级方法规制数据伦理失范行为,倡导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数据伦理治理。
2025年06期 v.43;No.207 158-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2K] [下载次数:112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程雪雪;唐俐;
就债权多重转让中的权利归属,我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现有研究存在三种主要观点,分别为“让与主义”之“先来后到”规则、“通知优先”规则、“登记优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针对债权多重转让这一问题,选择并确立了以债权让与通知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债权归属的“通知优先”规则。在规范内容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明确了债务人按照通知先后履行债务即可免除付款责任的“债务人履行规则”、最先通知或者实质上接受履行的受让人利益应予保护的“受让人权利保护规则”以及根据债权让与通知发出主体和形式判断债权让与通知到达时间的“债权让与通知时间查明规则”。在规则适用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并未限定适用于该条的债权类别与范围,除普通债权多重转让可直接适用该条外,本质上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保理应收账款多重转让也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的相关规则;但当“普通债权+保理应收账款”共存时,无论是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通知优先”规则还是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68条均存在理论窒碍与实践困境,此时应从债权转让逻辑、交易成本衡量和风险防范等角度考量“让与主义”之“先来后到”规则的可适用性。
2025年06期 v.43;No.207 170-1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5K] [下载次数:100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梅维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委会和村党组织的影响较大,且集体成员封闭于本集体内,影响了法人的治理实效,亟需从静态结构与动态机制的协同视角系统完善法人的治理制度。记载集体重要事项的集体章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提供指引。作为集体成员自治形成的决议,其法律效力突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并拓展至集体外的第三人。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应允许“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作出贡献的”非集体成员进入成员大会参与与其相关事项的表决,但不得进入理事会、监事会。应审慎对待村委会及村党组织成员与理事、监事的交叉任职。突破“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允许对集体有重大贡献的集体成员享有多重表决权。保证法人信息公开以加强内外监督,同时设置奖惩机制提升法人的人员专业度与治理规范性。
2025年06期 v.43;No.207 183-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8K] [下载次数:7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张晏瑲;刘凡毓;
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已经进行多轮核污染水排海,且未来三十年都会一直继续,这可能会给我国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在筹划国际层面的追责与救济的同时,也应讨论国内诉讼的救济渠道,以实现国内国际双驱动的全方位损害救济。在中国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契合国际法的精神,符合国内法的程序法规则,具有国内法的实体法依据。但具有可行性的同时,也面临证据收集困难、原告可能无法及时提起诉讼、被告选择存在争议、可能不会配合参与诉讼与诉讼执行难以保证等难题。对此,我国应尽快采取手段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完善相关法律与程序,合理设置原被告,采取合适的诉讼策略,为诉讼执行做好前期准备。
2025年06期 v.43;No.207 192-2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8K] [下载次数:69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冷雨;王秀卫;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方式,虽各自依赖公法、私法不同的救济程序,且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尽一致,但在功能价值、主体范围、证据种类等方面有许多共性,二者相互衔接有利于统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损害者担责”原则切实实现。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执法衔接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功能相近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型救济的关系未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二者程序衔接不顺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未统筹等。面对二者衔接工作存在的现实障碍,从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型救济二者关系、程序衔接、责任统筹处理等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办法,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2025年06期 v.43;No.207 204-2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1K] [下载次数:10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童肖安图;
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主体三类行为主体制度,分别指向理论上的经营行为主体、行业组织行为主体、行政性垄断行为主体三类行为主体。但是现实中存在具备多重主体属性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导致了实践中主体地位分析混乱。反垄断法中行为主体制度与行为主体理论的错位直接导致社会中间层主体地位分析困难,分析规则的单薄与立法体例的误导则加深了分析社会中间层主体地位的难度。应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地位分析的理论与制度错位予以修正:其一,设置基于市场竞争视角,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主体行为,据此判定社会中间层主体地位的规则;其二,对主体分析体系进行优化,改进立法体例,完善具体制度。
2025年06期 v.43;No.207 212-2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6K] [下载次数:39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